法院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裁量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法院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裁量標準是怎麼樣的?

法院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裁量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三、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界限有哪些?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侵犯的行爲對象不同。本罪的行爲對象是所有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後者侷限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

(2)行爲的方式和內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上實施破壞行爲,後者的行爲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實施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

(3)對危害後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後果嚴重爲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屬於結果犯;後者不要求嚴重後果發生,屬於行爲犯。

(4)犯罪動機、目的不同。本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破壞系統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行爲人,則並不希望計算機資訊系統受到破壞。

(5)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兩個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爲十五年有期徒刑;後者是單一的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爲三年有期徒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破壞計算機系統這種罪行是屬於高科技的犯罪行爲,這種行爲也會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失,一般只要被認定爲犯罪,那麼在裁定的量刑上面也會結合案件的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五年以下,而對於重者就會在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