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如何裁判?
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判刑標準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後果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執行的;
(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爲一百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爲五百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爲嚴重威脅到了網絡安全,而網絡安全對國家國防建設、企業的正常運轉等都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國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這種犯罪行爲是要嚴肅追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