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如何裁判?

一、 法院對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的裁判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爲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的行爲,顯然對於國家的計算機網絡安全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具體的處罰是區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刑事處罰情況而定的,對於未達到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