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由哪些構成?

一、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由哪些構成?

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由哪些構成?

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由以下要件構成: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絡的安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故意,行爲人是否爲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爲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三、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侵入國家機關計算機系統的目的,一般是爲了竊取國家祕密,或者是爲了銷燬系統之中的相關證據。對於程序員等掌握計算機編程設計的公民來說,在不知道他人想要侵入計算機系統的目的之前,最好不要將侵入程序提供給對方,否則一旦對方利用此程序落實了侵入行爲,那麼不管是侵入者,還是提供侵入程序的人,都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