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絡的安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依據《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增訂的《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故意,行爲人是否爲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爲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網絡是關係到國家在相關領域的國家安全的,特別是對於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的人員,可以還涉及到非法獲取他人的資訊、或者侵入其它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來來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爲,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