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

一、如何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

如何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絡的安全。本罪是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故意,行爲人是否爲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依據《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增訂的《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犯罪分子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的行爲,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所認定的量刑情節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在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