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升格法定刑條件是什麼?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升格法定刑條件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升格法定刑條件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二、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爲。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爲。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爲。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接送,是指行爲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爲。中轉,是指爲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爲。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爲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爲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我國法律上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判罰標準是非常嚴重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並在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對犯罪分子作出判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