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升格規定是什麼?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升格規定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升格規定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升格規定是刑法第240條列出了8種法定刑升格條件,其中第二項規定的是“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規定有此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除了一次行爲中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特殊情形,筆者認爲,值得探討的是多次拐賣婦女、兒童累計達3人以上的情形。如果多次拐賣婦女、兒童累計達3人以上,那麼是否要求必須有3人以上被拐賣的既遂事實,才符合上述條文中“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規定而進行加重處罰?對於這個問題,理論界及實務界的觀點大致可概括爲廣義說和狹義說。

二、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爲。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爲。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爲。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接送,是指行爲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爲。中轉,是指爲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爲。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爲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爲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當代社會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這種行爲,必須要嚴厲的進行一定的懲處的規定,主要還是因爲這樣的一種行爲的話,它不僅僅是在我們國家,在全國各個地方的話,婦女兒童的利益都必須要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