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鬥毆和尋釁滋事有何處罰?

我們現在的生活中肯定的多少都會有些矛盾,對於矛盾激化之後往往都會發生打架的事件。我們在生活中也聽說了很多打架鬥毆聚衆挑釁的事情,對於這類事情一般可以歸結爲結夥鬥毆和尋釁滋事。我們國家是有相應的處罰的,那都有什麼處罰呢?

結夥鬥毆和尋釁滋事有何處罰?

認定性質

認定結夥鬥毆行爲,要注意區分和聚衆鬥毆罪的區別,聚衆鬥毆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聚衆鬥毆情節惡劣的有:多次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次數少,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聚衆鬥毆是必須要有組織者、策劃者,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召集人,並且鬥毆的成員必須還有一定的固定性。 “結夥鬥毆”不存在組織者、策劃者,只要幾個人湊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結夥”這一情節,所以“聚衆鬥毆”比“結夥鬥毆”的社會危害程度還要嚴重,處罰也要更重。

處罰處理

1.法條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2.解釋

此違法行爲不要求造成後果,只要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爲即符合立案標準。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 元以下罰款: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爲。爲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爲,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爲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爲,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爲,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對於結夥鬥毆和尋釁滋事的處罰我們國家是很嚴厲的,只要是結夥鬥毆有了尋釁滋事的現象之後接着就是可以進行立案調查的,所以說我們如果遇到了這樣的情況一定不能激動,要靜下心來來解決,更不可以激化矛盾,這樣不僅僅是害了他人更是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