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結夥鬥毆算尋釁滋事嗎

人以類聚,物以羣分的這句話非常有道理,人們說什麼層次的人接觸什麼樣的朋友,所以說能夠結夥鬥毆的這部分人羣很明顯是屬於一根筋,目無法紀的,甚至很有可能這一夥人的受教育程度都是非常有限的。有很多公民對結夥鬥毆算尋釁滋事嗎這個問題不是特別的清楚,想要了解的小夥伴們,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在以下文章當中尋找答案。

在我國結夥鬥毆算尋釁滋事嗎

一、在我國結夥鬥毆算尋釁滋事嗎?

這個要看具體的情節才能夠確定的,結夥鬥毆有的時候就屬於尋釁滋事罪,但有些案情就屬於故意傷害罪。

兩罪性質具體區別如下:

⑴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爲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而聚衆鬥毆罪則要求以聚衆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衆鬥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⑵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而聚衆鬥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行爲,並且要求雙方或多方人數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擊人身。在現實生活中多發生在不法團伙之間,兩方各自爲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糾集多人打羣架,往往事先有約定。“因此,一般糾集的人數較多,備有器械,聚衆行爲所要侵害的對象要比尋釁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與不法分子有一定過節的相對特定個體或團體。”

二、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罪】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結夥鬥毆的目的性非常明確,當事人聚集了自己的一幫“狐朋狗友”就是爲了打和自己有過節的人,這種性質不屬於尋釁滋事的,反過來,如果結夥鬥毆所針對的是社會生活當中不特定的羣體,對公民實施毆打也就是因爲看不慣,沒有什麼具體的原因,這種沒事兒找事兒型的結夥鬥毆屬於尋釁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