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中主體爲一般主體的有哪裏?

一、犯罪構成中主體爲一般主體的有哪些?

犯罪構成中主體爲一般主體的有哪裏?

(一)一般主體,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法定構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國刑法分則條文要求行爲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那些犯罪的主體。

(二)特殊主體,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成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爲其構成要件的自然人主體。

(三)具有某種特定身份、對其犯罪主體資格有重要影響的犯罪主體。兩者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區分:

1、自然身份與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賦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於性別形成的事實可有男女之分,有的犯罪如強姦罪一般僅男性可以成爲犯罪的主體。法定身份,是指人基於法律賦予而形成的身份。如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等。

2、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定罪身份,是指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又稱犯罪構成要件身份。此種身份是某些具體犯罪構成中犯罪主體要件的必備要素。量刑身份,是指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身份,又稱刑罰加減身份。此種身份雖然不影響刑事責任的存在與否,但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表現爲從重、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根據。

二、犯罪主體的立法完善

雖然我國刑法典以總則專節規定單位犯罪的總原則,分則掛相應罪名的立法方式,對單位犯罪作出了正式明確規定,爲懲治單位犯罪提出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但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對單位犯罪的許多具體問題,還存在分歧和不足之處,下面僅試對單位犯罪主體的概念,主體範圍的立法完善淺談一下筆者的拙見:

(一)準確界定單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雖然界定了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強調了罪刑法定原則,但顯然不是單位犯罪的概念規定,且規定較籠統,對定罪原則等問題都採取了迴避的態度,只是作出相對含混的規定,使其實際價值和可操作性大爲降低,也使單位犯罪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相脫節,既有礙於司法操作也不利於理論發展。

對於單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理論界對這一問題存在各種各樣的看法,筆者認爲這樣定義比較恰當:單位犯罪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爲了給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研究決定或事後單位予以認可,由其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員在其業務活動中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

(二)準確界定單位犯罪主體的範圍。

第一,透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將機關從單位犯罪主體中排除出去。同時,還有必要根據刑法典施行以來在處理單位犯罪方面遇到的問題進行全面反思,總結出哪些問題是由於刑法典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不當所引發,在此基礎上對單位犯罪的規定進行修訂。

第二,消除“公司、企業”兩個概念同時出現於單位犯罪概念中的現象。公司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而組織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態。企業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爲內容,以獲取贏利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爲目的的一種營利性社會經濟組織。從邏輯上說,企業是種概念,公司是屬概念,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二者存在包容關係因而不應並列。

第三,適當增設其他組織機構以及增設一些新的罪名。因爲在實踐中,單位犯罪的範圍並不僅限於現有刑法規定的範圍,刑法關於五類主體的規定確實過於簡單。在將來可以考慮將“單位的分支機構”、“村民委員會”等特殊形式的單位列入主體範圍中,增強刑事司法的可操作性,且確是形勢所需。同時,建議增設一些新的罪名。例如在一些計算機犯罪犯罪如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罪、網上傳播淫穢物品罪,電子商務罪(包括電子商務詐騙、合同詐騙、網上購物欺詐等)新類型的犯罪領域中,單位出於非法利益的功利性目的也必然涉足這些新領域的犯罪,且其罪過惡意更深,危害更大。鑑於我國刑法對單位進行計算機犯罪尚無規定,導致了有罪無刑,司法實踐無法操作所以,筆者建議我國刑事立法針對這些新領域中出現的新的犯罪確立新的犯罪罪名,並將單位當然地列入該類犯罪的主體範圍,並相應擴大單位犯罪的刑罰種類,如增設永久性或限期性禁止從業刑等,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隨着我們國家法制社會的確立,現在也是逐漸在完善相關法律條例。目的就是爲了我們能更好的將其致用於生活中,而不僅僅是存在法律法規中的條款。針對犯罪主體的逐漸完善,我們就可以看出相關執法工作的用心糧庫,主要從如何界定單位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單位犯罪主體的範圍來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