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會構成傳播性病罪?

一、哪些要素會構成傳播性病罪?

哪些要素會構成傳播性病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賣淫、嫖娼是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爲。行爲人爲了賺取錢財,滿足自己非法的意圖,或者爲了報復他人、社會,置國家法律於不顧,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爲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爲將直接傳播性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有人認爲,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其行爲所直接指向的對象仍然是那些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分子,把性病傳染給了這些違法犯罪分子是其自作自受,罪有應得。因此。其行爲談不上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我們認爲,賣淫、嫖娼雖然是違法的,但自有國家法律對其行爲施加處罰,賣淫、嫖娼違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不因其違法犯罪行爲而受到非法侵害,其健康權利同樣應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賣淫、嫖娼人員是性病發病的高危人羣,身患嚴重性病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性病就會由此得到迅速的傳播和蔓延,對他人身體健康危害之巨是不言而喻的。爲了維護善良的社會風氣和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們的身體健康,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仍爲賣淫、嫖娼的犯罪行爲,必須依法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爲。

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如果行爲人的賣淫嫖娼行爲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可以作爲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於某種動機或爲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行爲人的“明知”可以是確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種嚴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種嚴重性病。如果行爲人未被確診爲患有嚴重性病,但根據其知識、閱歷能證明其明知可能患有嚴重性病的,也應視爲“明知”。至於行爲人對可能發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不影響本罪成立。具體來說,以下情況可以作爲判斷行爲人具有“明知”的標準:

(1)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說醫,被診斷爲患有嚴重性病的;

(2)透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不認爲構成犯罪。

二、構成傳播性病罪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 【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在發生性行爲的時候,可能會傳播梅毒、淋病等的具有傳染性的疾病。爲了減低此類傳染病發生的概率,《刑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了患有此類疾病的人,不得故意去與實施賣淫等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