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內容有哪些?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內容有哪些?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內容有哪些?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就是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傳授犯罪方法罪行爲人在主觀上故意把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至於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則聽任自然。

二、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

教唆犯罪屬於共同犯罪的範疇,它與本罪有許多相似之處,並且在實施的犯罪中兩者還會發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別這兩種犯罪。概括起來,兩者有下列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教唆犯罪並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爲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而本罪作爲獨.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統一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不同。教唆行爲的本質是製造犯意,爲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來取勸誘、挑撥、威脅等手段。而傳授犯罪方法行爲的本質是將犯罪方法傳給他人,爲達到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傳身教,從犯罪對象上來說,教唆犯的犯罪對象限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則無此種限制,無論向何人傳授犯罪方法都構成該罪。

3、主體要件不同。對教唆犯罪而言,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實施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各種罪,纔有可能構成教唆犯罪的主體;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引起他人的犯意,並與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者與被傳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與數罪問題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爲,教唆人就具備了不同罪的犯罪構成,如教唆了強姦、盜竊、搶劫等犯罪,應認定教唆人構成教唆強姦罪、教唆盜竊罪、教唆搶劫罪等數罪而予以並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則可以同時包括數種犯罪方法的傳授行爲,傳授人儘管傳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認爲一罪。

6、犯罪停頓狀態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隨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爲而定,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實施了犯罪方法的傳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則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傳授他人犯罪的方法已經在教他人做出犯法的事情,這種行爲不管是利用哪一種方式進行,只要達到了犯罪的目的必定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對於此罪嚴重者可能還會被判無期的,所以,不合法的事情千萬不要做,不然就會爲此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