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和累犯的區別有哪些

一、前科和累犯的區別有哪些

前科和累犯的區別有哪些

前科,即有過違法犯罪經歷。

累犯,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具有以下特徵:

1、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爲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

預防累犯漫畫同的。再犯,又稱爲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說,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爲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繫。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並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並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爲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2、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徵到注重犯罪人特徵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爲的特徵,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爲其理論基礎。此後,隨着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爲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爲重點的累犯概念。現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徵,將累犯視爲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並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覆實施的犯罪是未經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爲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理論中討論。累犯並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係,而是前後兩個犯罪之關係。累犯一般都是作爲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3、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後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爲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二、什麼叫做累犯

根據《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爲累犯。

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4、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累犯指的是在接受過刑罰之後又重新實施犯罪行爲的罪犯,同時累犯又分爲兩類,一種是一般累犯,指的是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是在五年之內又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特別累犯指的是在進行刑事處罰之後又因爲同樣的犯罪行爲需要進行接收處罰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