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9條規定,犯本罪的,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虛開抵扣稅款發票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定罪;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爲《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爲《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二、法院量刑的指導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法院對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由此可見,對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判刑標準,主要取決於犯罪嫌疑人虛開稅款發票的數額,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虛開抵扣稅款發票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罰金的標準從2萬元到50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