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的區別有哪些?

一、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的區別有哪些?

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的區別有哪些?

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定義和構成要件上區別很大。兩種罪名的主要區別是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如果行爲人以放火的方法損壞公私財物,本身沒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則屬於故意毀壞財物行爲;如果該行爲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構成放火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和放火罪在主觀惡性程度上、危害的客體方面都是不同的。它們的主要區別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手段可以是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由此可見,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可以用放火的方法,爆炸的方法,也可以用砸毀的方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其手段只是放火,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由此可以得出,放火罪與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本質區別是:關鍵要看行爲人的放火行爲是否危害了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爲一經實施,就可能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爲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種行爲就應當以放火罪定罪。

二、放火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放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爲。在司法實踐中,“放火”是指行爲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點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製造火災的行爲。放火既可以採用作爲的方式實行,如用引燃物將目的物點燃,也可以採用作爲的方式實行,但作爲方式構成的放火罪,必須以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特定義務的人員爲前提,也就是行爲人對形成火災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且根據其主、客觀條件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沒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災的。

綜上所述,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都是刑事犯罪,兩者在立案、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上不同,放火罪的社會危害及主觀惡性和量刑更嚴重一些,其不僅導致財產損失,還會造成人身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犯罪量刑最多是七年,犯罪分子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