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相關問題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相關問題

本罪的行爲人是明知自己佔用的是耕地,而且改作他用的行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對於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相關問題

一、關於農用地及農用地類別

所謂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牧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農用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閒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爲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穫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塗,耕地中還包括南方寬小於1米,北方寬小於2米的溝、渠、路和田埂。園地是指種植以採集果、葉、根莖等爲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蓋度大於50%或每畝有收益的株數達到合理株數70%的土地。包括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和其他園地。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苗圃,但不包括居民點綠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岸林。牧草地指生長草本植物爲主,用於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其他農用地指上述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設施農牧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穀場等用地。

農用地的確定和類別劃分是根據土地的土質狀況,氣候、灌溉條件及農牧業生產適應性,兼顧農牧業生產的效益狀況而形成的相對合理的土地利用分類。其分類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的自然屬性,同時國家在實現在管理職能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或規劃部分土地爲非農用地,是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爲。

二、何爲非法佔用農用地

從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看,最初人們總是選擇自然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域作爲方便汲取生存資源的福地,而自然條件越好的地方,生產活動越是容易且活躍,最終因經濟發達最後形成小集市——現代城市的雛形。這些自然條件好的地方也是最適合農牧業生產的,這就形成了城市發展和農牧業生產的衝突,這就需要政府的管理和規劃以及經過法定程序審批地佔用農用地。因此,我們認爲,凡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或雖經審批但批此地用彼地,批少用多,批此類非農牧業用途而實用於彼類非農牧業建設用途,或批爲臨時用地而長期佔用的均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的行爲。同時還應包括未經批准的租賃土地或以土地投資入股、合作經營及用土地作抵押借貸資金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等方式的佔地行爲。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如何理解“改變被佔有土地用途,造成農用地毀壞的

所謂改變土地用途是指本爲農用地,行爲人在佔用後作爲非農牧業用途使用,如最高人民法院透過的《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所規定非法佔用耕地(後修改爲農用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牧業建設。由此我們理解改變土地用途,仍用於農牧業用途,則不屬刑法意義上的改變土地用途,如把種植糧食作物的土地改作種植疏菜或果樹,是屬於土地經營者自主經營範圍內的事。又如把一般耕地改作種植牧草,用於畜牧、畜禽養殖,仍是屬於用於農牧業生產。再如,佔用農用地建設灌溉用的水利設施,其中不免有建房,圈地情形,卻不屬於本條罪所規定的佔用農用地情形。但是如把種植糧食作物或其他經濟作物的土地改作種植草坪或園林,用於體育設施或其他休閒娛樂目的甚或以營利爲目的,經營非農牧業項目,就屬於將土地改作他用。這在表現上看似仍種植的是草或樹,但使用土地的目的是非農牧業的,即是將農牧業用地改作他用了。比如有的地方把農用地改作高爾夫球場,又有一些地方建設一些形象工程或人造景觀,就屬於這種情況。又如非法佔用林地用於建設避暑山莊。

農用地的毀壞,農用地的基本用途是用來種植或養殖,一旦這種種植或養殖的功能喪失或土地的種植或養殖能力明顯下降,就是對於農用地的毀壞,至於是永久性毀壞或是或可恢復地毀壞,不影響毀壞農用地結果的這一成立。如有的企業隨意佔用農用地(包括土地、坑塘水面、養殖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於排泄、傾倒工業廢棄物,這就可能使被佔用農用地污染,喪失種植或養殖能力,造成土地的永久性毀壞。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所規定非法佔用耕地(後修改爲農用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的也是造成被佔用農用地毀壞恢復難度較大或恢復成本較高。

有的人認爲,被佔用農用地是否被毀壞,看能否恢復,如能夠恢復,則不認爲是被毀壞。但事實上,首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屬於結果加重犯,一旦未經審批佔用農用地的行爲一經發生,非法佔用農用地的性質即已確定,如數量較大,且造成被佔用農用地嚴重毀壞,就成立本罪。比中有人非佔用農用用於開辦駕駛員訓練學校,雖未污染土地,但因車輛的長期反覆軋壓,已使土壤嚴重板結,喪失耕種條件,雖恢復需花費一定代價,但農用地的毀壞結果已經發生,非法佔用農用犯罪即成立。就如同故意傷害罪,傷害行爲一經實施完畢,且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無論被害人的傷是治癒還是因不治而死亡的,均成立故意傷害罪。同理,在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中,土地的被毀壞程度和復耕成本的大小隻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關於農用地類別確定依據、是否毀壞及毀壞程度的界定

土地類別的確定,主要是依據土壤狀況和農牧業生產效益,同時考慮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劃定的。這既是土地利用的規劃,也是我們辦理土地違法犯罪案件的依據。從理論角度講,每一塊土地其土壤狀況都有一個最適合的作物類型,這是土壤的自然屬性決定的,同時人們爲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可能在某個時期改種其他雖不是土地最適合但投入產出比最大的農作物,這又取決於人的社會屬性,這就是土地的利用現狀。我們認爲事物的自然屬性是相對穩定的,而社會屬性則是可變的。因此,在辦理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時,土地的類別確定,應當主要依據土地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圖,而不應將土地的利用現狀作爲依據。

那麼,如何界定土地的類別和是否毀壞以及由誰來界定土地的類別和是否毀壞呢?首先,土地類別是由土地規劃部門確定的,在辦理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時,就應當由土地主管部門來作出結論。其依據也只能是土地利用規劃圖,而非土地利用現狀圖或變更圖等。

土地被毀壞有多種形式,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牧業建設等等。其中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可能造成耕作層喪失,土壤沙化,排放污水或其他工業廢水可能造成土壤鹽鹼化或酸化,這本身也是一種土地的污染,同時堆放固體廢棄物既可能造成土地污染,也可能造成土壤的板結,進行其他非農牧業建設因其所進行的建設可能造成土地的不同類型的毀壞等等。這多種形式的毀壞農用地的行爲,對農用地的利用造成的影響可能是土地根本無法耕種,或造成土地的種植或養殖能力嚴重下降。使農牧業和林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這種毀壞即包括永久性毀壞或毀壞以後恢復成本非常高昂,也包括可恢復性毀壞。這就需要有關專業人士作化驗或評估。所以認爲,應當由農牧業科技人員或機構透過科學手段取得相關數據並作出土地是否毀壞的結論,或對土地的毀壞可能使農牧業生產或林業生產嚴重減產或遭受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土地是否毀壞、能否恢復以及恢復的成本都將是此類案件量刑處理時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