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對於國家保護的一些瀕危動植物,最起碼大家應該有一個基本的認識,既然這些瀕危動植物是受國家保護的,那麼普通公民肯定是不能私自進行採摘或者是出售的。有一些犯罪分子,其實在做什麼事情的時候,都是屬於沒有底線的,以身試法的結果肯定是要付出代價的。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是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一、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破壞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的行爲。收購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爲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爲沒有地域限制。

二、本罪的解釋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取消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刑法第344條),是指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破壞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的行爲。

三、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區域、分佈、林木種植、林木樹種規劃、林木採伐等各項林業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以森林法爲代表,包括其他國家森林保護法規以及地方森林保護法規。

國家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同時,國家還保護依法一切利用和經營管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義務。禁止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對於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必須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來伐證。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證規定的種支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對於未申請採伐證或雖申請未獲批准,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方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都嚴重侵犯了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破壞了自然環境。

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貴野生植物及製品。根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第10條規定:“野生植物分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爲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該條例附錄所載《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共羅列了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保護植物143種;三類保護植物222種。其中之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皆屬本罪對象。1992年10月林業部發布了《關於保護珍貴樹種的通知》並重新修訂了《國家珍貴樹種名錄》,將珍貴樹種分爲二級,一級37種;二級95種。凡載入林業部1992年頒佈的《國家珍貴樹種名錄》,以及《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附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所列的樹木皆爲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未列入這兩個名錄的樹木,不能成爲本罪的對象,行爲人購買植物及製品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破壞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的行爲。收購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爲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爲沒有地域限制。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關於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以何爲目的,在所不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有的是以營利爲目的,有的僅僅是爲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爲了採集標本科學研究而用,但無論何種目的,只要行爲人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予收購的,主觀上即存有故意。至於不知道樹木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收購的,不構成本罪。

本罪的客觀表現主要是指行爲人非法加工出售國家的一些重點保護,植物製品,違反了國家對一些珍稀動植物的管理制度。破壞或者是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一些瀕危動植物,行爲人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