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立案時效是多久?

非法集資立案時效是多久?

非法集資是我國存在的一種詐騙行爲,非法集資的不法分子用未經過相關部門批准的檔案和收據冒充合法集資騙取老百姓的錢財。非法集資行爲被老百姓揭發以後,司法機關要立案偵查,立案有時間限制,這就要求報案人報案時間必須在限定範圍之內,非法集資立案時效是多久?

一、非法集資立案時效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可見,我國刑法是以刑罰爲標準來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第三條: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行爲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非法集資案件中騙取金額如果屬於數額較大的,立案時效是五年;騙取金額如果屬於數額巨大,立案時效延長至十年;騙取金額如果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立案時效又延長至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