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告罪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嗎?

一、親告罪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嗎?

親告罪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嗎?

1、親告罪檢察院不一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具體檢察院是否可以作出此決定,與親告罪的受害者是否採取報警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有關,對於受害者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形,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將阿年移交給檢察院之後,檢察院經過審查,就可以結合實際情形,作出起訴、不予起訴的決定。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2、親告罪不一定需要由法院起訴,公訴案件才一定由檢察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對於需要檢察院審查親告罪的情形,檢察院需要在接收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之後的一個月之內,作出起訴、或者是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公安機關採取暴力方式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爲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的證據嗎?

公安機關採取暴力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可以作爲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所謂親告罪,也即需要由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刑事法律規定,親告罪的受害者若是能夠掌握足夠多的證明他人確實犯罪了的證據,那麼可以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於證據不足的情形,也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後,若是發現涉案者確實犯罪了,那麼此時就需要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檢察院經過審查,需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