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量刑分析有哪些要點?

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量刑分析有哪些要點?

血液對於人體來說十分重要,許多疾病在治療過程中都需要用到血液製品。但製作血液製品應具備一定的資質,並有嚴格的操作規範,如果沒有相關資質卻製作血液製品,會構成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量刑分析有哪些內容。

一、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量刑分析的內容有哪些?

刑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本條是關於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和依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採集、供應血液的。爲了保證血液純淨,保證安全使用,國家衛生部門規定,只有經衛生部門特別批准的血站等單位纔有採血權、供血權,未經批准的均屬非法。一些不法分子爲牟取利益,擅自採血、供血,其衛生條件不合格,測驗手段不完備,往往造成血液不潔,傳染病交叉感染,本款就是針對這種行爲而作出的專門規定。“血液製品”是指人血(胎盤)球蛋白、白蛋白、丙種球蛋白、濃縮Ⅷ因子、纖維蛋白原等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指非法採集、供應的血液不符合《供血者體格檢查標準》。如供血者的血液化驗結果艾滋病病毒(HIV抗體)爲陽性等等;二是指非法制作、供應的血液製品,不符合衛生部《生物製品規程》的各項要求。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是指血液和血液製品,一旦被使用,就可能讓使用者感染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血液、血液製品,在醫療應用中讓使用者感染嚴重疾病的情形,如因爲輸血而感染乙型肝炎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他人死亡;致使多人感染嚴重的血源性傳染病;或者由於血源流動大,沒有記錄等原因,無法查清感染人數和感染區域,但是卻存在傳播血源性傳染病的重大危險等。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過失行爲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也要嚴格按照規定對血液製品進行血源檢測,如果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這種過失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要追究刑事責任。這裏需要加以說明的是,本款規定的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犯罪,其主體是單位,因此,本款是單位犯罪的規定,對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要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醫生個人有本款行爲,以致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當依照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的客觀要件

1、必須有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爲。

所謂非法,不僅指違反操作規定,而且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資格。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爲,包括非法採集、供應血液的行爲和非法制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爲。非法採集、供應血液的行爲,既可以由不具備採集、供應血液的單位和個人爲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採血漿站工作人員爲之,具體而言包括:

(1)採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

(2)採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者、供血漿者或其他人員的血液、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

(3)違反有關血液採集的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採集血液、血漿的;

(4)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採集血液的;

(5)未使用單採血漿機械進行血漿採集的;

(6)未使用有產品批准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7)未按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血漿的;

(8)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

(9)對污染的注射器、採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

(l0)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採集、供應血液的行爲。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主要是相對於非法採集、供應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應的血液製品的質量而言的。血液、血液製品質量的好壞,集中表現在有效性和安全性兩方面,這是由其本身的性質和純度而定的。有效性是發揮治療效果的基本條件,安全性是保證其充分發揮作用而又減少損傷和不良影響的必要條件。

2、行爲人實施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爲,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爲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爲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才能構成本罪。

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量刑是根據該犯罪行爲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它有三項標準,包括了“足以構成危害”、“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造成嚴重後果”,這三種情形所對應的刑罰是由輕到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