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敲詐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敲詐罪其實也就是指《刑法》中規定的敲詐勒索罪,一般對於敲詐勒索行爲,需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才能判定行爲人是否構成犯罪。那我國對敲詐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而在對敲詐勒索罪進行認定的時候,具體又是怎樣操作的?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標準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財務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認定本罪的關鍵是客觀方面行爲人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逼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就範,將公私財物交由行爲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財產性利益。

(2)敲詐勒索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何謂“數額較大”,應參照《關於敲詐勒索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以1000元至3000元爲起點。

(3)注意本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它們主要在“脅迫”的方式上有相似之處,對此主要用以下幾個方面區分:一是威脅的內容是否僅限於暴力;二是威脅的方式是否由行爲人當場向被害人發出;三是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是否只能在當場當時取得。

二、敲詐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爲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 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爲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予以立案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透過、5月18日起施行的《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爲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因此,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起點應當以各地法院規定的具體標準爲準。

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有規定。此時只要達到數額較大標準,那麼就可以認定行爲人構成此罪。而對於敲詐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法律中明確規定爲1000元-3000元,實際允許各地進階人民法院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這個數額的基礎上確定本地區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