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氣槍入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山東氣槍入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山東氣槍入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山東氣槍入罪會受被判處有期徒刑,關於槍支的認定,此前,我國有着明確的規定,公安部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和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中都明確規定,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就可能認定爲“槍支”。也就是說,只要槍口的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在法律意義上就可能屬於槍支,持有這些槍支,就可能觸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而槍口的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這樣的“槍支”很多時候,並不會給人身造成傷害,其殺傷力也可以忽略不計。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爲有期徒刑一年;

(2)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的,爲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爲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爲有期徒刑二年;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30發以下的,爲管制刑;30發以上40發以下的,爲拘役刑;40發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4)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1500發以下的,爲管制刑;1500發以上2000發以下的,爲拘役刑;2000發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5000發,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5)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300發以下的,爲管制刑;300發以上400發以下的,爲拘役刑;400發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0發,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6)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1枚的,爲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爲有期徒刑二年;

(7)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雖未達到以上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的,傷1人,爲有期徒刑六個月,輕傷增加2人或重傷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死亡1人,爲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數罪併罰的除外)。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2)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

(3)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3枚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4)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100發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5)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5000發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6)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1000發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在我國若是沒有獲得批准的情形下就私自持有槍支,此時是會被認定爲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不管其手中的是氣槍還是玩具槍,只要有殺傷性,此時該公民一旦被發現手中有槍,在被他人舉報,經司法機關覈實之後,就會被判處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