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構成要素都有哪些

一、報復陷害罪構成要素都有哪些

報復陷害罪構成要素都有哪些

1、客體要件

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爲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後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我國憲法將懲治誣告陷害提高爲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爲,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爲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採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並不要求行爲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於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於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最後,由於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本罪的行爲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爲,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後果,但仍決意爲之,並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挾嫌報復、栽贓陷害、發泄私憤;有的是名利薰心、嫉賢妒能、邀功請賞:有的是居心叵測,排除異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禍他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等等。

但不管其動機如何,其目的都是爲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這一目的,而僅僅是爲了諸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升遷而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違法行爲,就不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爲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爲,但是否實現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至於受到刑事追究,則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所告發的事實已立案查處。

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有哪些

本罪侵害的對象爲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爲。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爲。申訴有兩種,一是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批評,是指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缺點、錯誤或思想作風,提出批評意見。

舉報,是指揭發、檢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犯罪事實。

這裏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並不限於對實施本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控告、申訴、批評與舉報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提出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仍然構成報復陷害罪。

應該注意的是,上述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在提出控告、申訴、批評和舉報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否則,不僅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觸犯刑法相關規定,還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行打擊報復,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可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但報復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報復陷害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