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調薪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一、調崗調薪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調崗調薪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1、人力資源部門要提前確認給員工降薪降職前等需要進行協商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制定工資變更的內容和變更的方式。

2、確定變更的內容之後,就以書面的形式向員工發出變更合同的意向,並對變更的法律依據及客觀事實情況要進行解釋說明。

3、跟員工達成一致,取得員工的同意,然後需要員工以書面形式確認,並在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頁上填寫變更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4、將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交予員工一份,即各執一份。

公司在調崗調薪的時候,通常就按照上面的步驟來,要是中間有不對的,比如現在有些公司隨意調崗調薪,遺漏跟員工達成一致的步驟,那麼權益受損的員工可以積極申請勞動仲裁

二、員工申請仲裁前需要準備好下面的材料

1、書寫好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3、勞動者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複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準備好上面的材料之後,接下來就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可否隨意調崗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企業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應當把握: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檔案予以佐證;

(2)調整後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綜合上面所說的,調崗調薪是屬於用人單位所存在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要慎得勞動者的同意,一般在做此行爲的時候也要說明其理由,而且還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雙方協商,避免引起勞動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