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傾倒固體廢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傾倒固體廢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故意毀壞財物罪傾倒固體廢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其具體適用規則,與前述數罪併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完全一致,不再贅述。

2、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 69條的規定,根據“先並後減”的規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此即“先並後減”。

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根據“先減後並”的規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4、如行爲人既有漏罪又犯新罪,則先“漏”,後“新”。

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某種程度上和案件的難易程度有關,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時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和污染環境罪,那麼法院的宣判結果很有可能是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的刑期要分別看這兩個罪名的量刑標準,傾倒固體廢物和故意損壞財務罪之間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