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毀壞林木罪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毀壞林木罪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毀壞林木罪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毀壞林木罪的審理期限一般是2個月,最多不超過3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總而言之,犯罪嫌疑人亂砍濫伐林木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也不是固定的,而且一審的判決結果出來以後,犯罪嫌疑人有上訴的權利,如果提出了上訴,二審人民法院應該在兩個月內出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