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我國是世界上少數保留死刑的國家,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執行死刑可以有力震懾犯罪。在我國刑法中,死刑的罪名有幾十個,自刑法修正案八公佈後,取消了一部分死刑。這是我國刑法頒佈以來第一次取消死刑。那麼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有哪些?下面我們不妨透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具體瞭解下吧。

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還着力調整了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係,嚴格限制緩刑,嚴格限制對累犯以及故意殺人等暴力性犯罪的減刑;適當延長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的刑期,最高刑期從20年升至25年。

二、取消死刑的意義何在?

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都是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是經過慎重選擇的,傳授犯罪方法罪就是一個在司法實踐中沒有適用過的例子。中國逐步減少死刑是一個穩健做法。 減少死刑符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也符合國際上廢除或減少死刑的趨勢,但完全廢除死刑還不現實。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正處於社會矛盾的凸顯期,犯罪活動還比較多,因此還不能廢除死刑。

事實上,對死刑的保留與否,既不能完全抱着對法治文明價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現實主義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會治理領域,綜合考慮遏制犯罪與法治文明的價值平衡,同時還要兼顧死刑本身的成本與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間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體現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價值追求,同時也立足於國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於平衡中求進步。

這種妥協式的進步,我以爲也是針對社會上對待死刑的觀念差異,去努力消除隔閡、凝聚共識,追求一種“立足現實而又超然現實”的目標。因此,每一次取消死刑罪名,亦可視爲普及、傳播先進法治文明觀的過程。

綜上所述,出於對人權和生命的尊重,我國刑法中死刑的罪名越來越少。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有十三個之多,包括走私文物罪、票據詐騙罪和盜竊罪等。這些罪名大多是經濟類犯罪,對人民羣衆的人身安全構成的威脅較小。取消這些死刑是我國司法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