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犯罪類型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犯罪類型有哪些

道路交通的快速建設,道路交通越來越便利了,路上行駛的車輛也是越來越多,但是總會出現不遵守交通規則的司機,違法開車,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那麼在道路上引發交通事故罪犯罪類型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交通肇事罪犯罪類型有哪些

(1),我國立法並未將駕駛非機動車輛肇事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之外。我國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駕駛非機動車輛同樣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二)項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因此,從立法精神上看,只要行爲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並且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論其是否駕駛車輛以及何種車輛,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駕駛非機動車輛完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從而危害公共安全。駕駛非機動車輛在道路行駛過程中違法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其侵犯的客體仍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即公安安全。由於道路上車輛衆多、人來人往,非機動車輛肇事,受害者也是不特定的,可能是張三,也可能是李四;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實際結果未產生前,危害程度是難以預料的,也是難以控制的。雖然,從總體上看,非機動車輛造成的損失一般沒有機動車造成的後果嚴重,但並不絕對。例如: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爲趕時間闖紅燈,將過斑馬線的王某撞倒,王某因外力作用致-腦嚴重損傷而死亡。可見,非機動車輛肇事所造成的後果並不一定小於機動車輛。

(3)行人

行人可以成爲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有些人可能覺得難以理解。但在實踐中,行人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違章肇事的行爲頻繁發生。交通活動的安全需要參與交通活動的各方都遵守交通規則,如果有任何一方違章,都可能危及整個交通安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對行人應遵守的交通規則和違章行爲的處罰都有專門的規定。因此,行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法定危害後果的,也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4)乘車人

乘車人作爲交通工具的乘坐者,一般情況下不會對交通工具造成不好的影響,也就不會成爲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但如果乘車人實施的行爲已經嚴重影響交通運輸活動時,乘車人就可以成爲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但是,在認定乘車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要特別注意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爲交通肇事罪屬於危害公安的犯罪,如果行爲人的交通肇事行爲客觀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就不應以交通肇事罪認定。其次,還應考察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若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罪。

(5)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

《解釋》第七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按該罪處理。在現實生活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承包人,利用對交通工具的支配權,以扣發工資等相威脅,指使其屬下或僱傭的駕駛員超載、超速等違章駕駛,致使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其雖不直接參與交通運輸活動,仍然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首先,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承包人明知違章行爲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強行讓其本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僱傭的駕駛員違章駕駛,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其次,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承包人雖未實際駕駛車輛,但其指使、強令的行爲與駕駛人員的具體違章行爲共同作用,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應當共同對事故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遵守交通歸責,人人有責,這樣才能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減少生命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失。但實際中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會去遵守,每一個參與交通的人都有可能造成交通肇事,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我國立法還沒全面的規定,所以,處理交通肇事的時候,小編建議登入本站平臺找專業的律師,他們的幫助是非常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