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穢書刊是否爲書證

是,淫穢書刊既是物證也是書證。說其是物證,是因爲這些淫穢書刊的存在本身就證明着犯罪行爲的存在;說其是書證是因爲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不在於他是否攜帶“書刊”,而在於這些書刊是否爲“淫穢”書刊,因此,這些書刊也是可以其內容來發揮證明作用的。

淫穢書刊是否爲書證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爲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