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2、行爲人必須是違反國家關於出版方面的規定,實施了向他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提供書號的行爲。3、這一行爲,必須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後果。4、行爲人在提供書號時,並不明知該書號將被用於出版淫穢書刊,即主觀上對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後果不具有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