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透過資訊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資訊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透過資訊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資訊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