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不侵權聲明】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爲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爲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問題,是要根據網絡平臺的侵權行爲去分析的,總體來說,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有義務共同維護網絡平臺的安全。網絡平臺雖然相對虛擬,但也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