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偷稅罪怎麼認定的?

一、對於偷稅罪怎麼認定的?

對於偷稅罪怎麼認定的?

偷稅罪的認定是隻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二、偷稅罪的主體要件有哪些?

偷稅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爲偷稅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稅行爲的,應以偷稅共犯論處。稅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偷稅罪就是屬於爲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按規定支付稅費,這種行爲完全違反了我國的稅務法,一般所偷稅的金額達到法律所規定的額度,那麼就可以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對於繳納稅費是屬於納稅人應該存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