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集資詐騙罪怎麼認定的?

一、對於集資詐騙罪怎麼認定的?

對於集資詐騙罪怎麼認定的?

認定集資詐騙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有的以引資合作經營爲名,有的以共同投資爲名;有的採取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將從社會上騙取的錢財據爲己有。這種犯罪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刑法增設了集資詐騙罪,並規定了嚴厲的刑罰。

(二)客觀要件

表現爲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一種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爲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無此目的,其行爲屬於一般的集資借貸。即使行爲人爲獲得集資款而行意誇大了回報集資的條件,而且集資後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市場因素變化等原因造成虧損而無力償付集資本息並引起糾紛的,也只能按債務糾紛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2、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不應認定構成犯罪。

(二)區分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爲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爲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爲的表現形式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爲,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爲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或借給欺騙人;但本罪不僅要使用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且還是以聚集資金的名義進行的,被騙人交付錢財是認爲所交付的資金是集資而營利,而沒有其他意圖。

(三)本罪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種非法集資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1、侵犯的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於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爲資金,又可以表現爲財物;後罪的對象則是公衆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爲金錢的形式,並且只能以存款人用於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爲的表現方式不同。

本罪是以詐騙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資金,表現爲詐騙方法與非法集資兩種行爲的統一。詐騙行爲屬於方法行爲,其是爲非法集資這一目的行爲服務的;後罪即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其雖可採用欺騙的方法進行,但不是必備的條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本罪的目的是爲了將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資資金據爲己有,即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目的是爲了營利,其不具有佔有的目的意圖。如果出於佔有的故意採取以存款的形式騙取他人存款的,則不構成其罪,而應構成本罪。爲了營利,是指將所聚集的資金用於一些諸如生產投資、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

4、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後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爲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

(四)本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詐騙方法亦可以透過欺詐或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等行爲來實現,其關鍵區別在於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出於作法牟取經濟利潤的目的,應以後者等定罪,如果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則應以本罪定罪科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集資詐騙的行爲是會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而且在認定集資詐騙時也會從此案件的構成要件以及與其它相似的犯罪行爲來進行區分,只要所存在的條件與法律的規定相符合,那麼就可以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從而保障受害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