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變造企業債券罪如何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僞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以使用爲目的,仿照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製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對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採用塗改、挖補等方法,改變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爲。

法院對變造企業債券罪如何裁判?

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單位犯本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兩個規定定罪處罰。

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是: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爲:

1、僞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爲目的的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爲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企業需要進行發行債券的話,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流程和內容來進行申請和發行,不得隨意進行變造,如果涉及私自變造的話,將會對我國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也爲人民羣衆財產的安全造成一定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