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判決標準是什麼?

集資詐騙判決標準是什麼?

集資詐騙屬於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確定犯罪事實清楚的,會將犯罪嫌疑人移送給檢察院。下面由檢察院作爲公訴人,向法院提請訴訟。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會以涉案金額及犯罪情節作爲依據。那麼,集資詐騙判決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集資詐騙判決標準是什麼?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爲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爲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 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爲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二、集資詐騙罪的特徵是什麼?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爲行爲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 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檔案”一般表現爲行爲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爲誘餌”,往往表現爲行爲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爲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爲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爲”,一般表現爲以吸引公衆投資入股或 者高息吸收公衆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對象的公衆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爲人爲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透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爲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衆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爲面對社會公衆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爲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爲名詐騙 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是非法集資的一種,一般這樣的案件都涉及到比較多的受害人,涉案金額也比較大。集資詐騙判決的標準就是詐騙金額,如果個人集資詐騙金額在20萬以上的,應當認定數額巨大,會被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詐騙金額達到100萬,則犯罪嫌疑人最高可以面臨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