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盜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盜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一般爲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爲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罪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爲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並非法佔有的行爲。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採用自認爲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是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祕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爲。誤認他人的財物爲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二、盜竊罪的成立條件是怎麼樣的?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爲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爲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資訊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盜竊罪就是以非法的目的而盜取他人的錢財,此行爲是會傷害到他人的利益的,但一般在認定犯罪時也會按照法律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只有構成要件齊全, 才能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一般盜竊的數額越大,所判處的刑罰就會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