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 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 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 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二、因職務犯罪被判刑要開除公職嗎?

因職務犯罪被判刑要開除公職的。

《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職務犯罪有哪些特徵?

職務犯罪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動機的僞裝性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犯罪活動時都要經過一系列複雜的思想鬥爭,年齡越大,職權越高貿然行事的就越少。他們既想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佔公共財物,以滿足自己的非法佔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別人發現以保持其現有地位的鞏固,在這種思想動機下,他們就千方百計的打扮自己,給自己的犯罪行爲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於這種僞裝性所以他們很容易麻木一些領導和羣衆,從而看不清他們的真實面目,在其“先進”、“立功”的假面具的掩蓋下,在廣大幹部羣衆一時認不清的僞裝下,他們膽大妄爲,不斷強化其犯罪動機,毫無顧忌地進行職務犯罪活動。

(二)、謀略上的“合法性”

他們企圖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夠穩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號以合法的身份進行非法活動,企圖既進行了職務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達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們往往採取“領導批准”、“業務需要”、“搞活經濟”、“招商引資”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爲私,這種犯罪形式,在貪污犯罪和受賄犯罪中表現的比較明顯。

(三)、佔有上的貪婪性

犯罪的意念產生後一旦付諸行動,想再收回很難的,特別是職務犯罪,趨向性決定了拿錢慾望越強,胃口越大,逐步使個人私款極劇膨脹起來,這從一些經濟案件中可以充分反映出來,有些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犯罪行爲上表現出極大的貪婪性,原有的法律震懾、心理壓力會被僥倖心理所代替。

(四)、對社會腐蝕危害性

在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職務犯罪了的情況下,是要被開除公職的,但是職務犯罪只是某些犯罪行爲的統稱,職務犯罪的罪名非常多,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枉法裁判罪,暴力取證罪等都屬於職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