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職務犯罪數額20w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新職務犯罪數額20w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新職務犯罪數額20w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

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2、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爲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3、職務侵佔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5、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7、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8、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9、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職務犯罪一般說的都是國家機關單位人員,他們是根據手中的工作,來進行受賄。具體的判刑,還需要根據受賄的金額決定,受賄的金額越大,那麼處罰的越嚴重,如果受賄金額達到五百萬以上,可以直接判死刑,不是自己的千萬不要拿,最終命都保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