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非法集資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非法集資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非法集資規定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主要有哪些?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夜成富翁”的神話。

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羣衆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爲吸引更多的羣衆,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率甚至高達幾百倍。爲了騙取更多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付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一些羣衆在急切求富和盲目從衆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對不法分子虛擬的高額回報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傾其所有。還有的自己受騙後又去欺騙別人,希望透過騙人來彌補自己損失,結果越陷越深。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衆騙入泥潭。

不法分子有的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衆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爲名吸收公衆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衆“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衆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衆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衆,假稱爲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爲幌子,欺騙羣衆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裝或名人效應騙取羣衆信任。

爲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實際經營活動掩蓋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羣衆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貸員人頭熟、關係多等身份優勢騙取羣衆信任。

關於非法集資方面的檔案是非常的詳細的,因爲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段和破壞力與日俱增,新型的非法集資主要是透過某些軟件平臺在肆無忌憚的集資詐騙。很多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能透過這種方法賺的盆滿鉢滿,還是利用了受害者一夜暴富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