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詐騙款能否追回?

非法集資詐騙款能否追回?

我們作爲一個普普通通的的老百姓,在生活有時會被高回報的方式詐騙,很多時候會很容易的相信了別人,從而輕而易舉被非法集資,被集資詐騙了,等到我們反應過來後,錢早已被騙走了,最後追悔莫及,這時候最關心的問題就是非法集資詐騙款能否追回呢?下面的文章是相關問題。

1、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內集資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羅國良副庭長稱,“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有的人員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於集資對象具有特定性,限定於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範圍之內,不是“社會公衆”,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這種“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爲不屬於非法集資。

3、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有啥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透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4、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諮詢爲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衆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絡借貸。在這裏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於資訊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於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透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鍊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爲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透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爲名非法集資。

5、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能否被追回?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該《意見》第八條: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你投入100萬,這個案件1個億,最後清理的時候就是1500萬,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樣的。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這意味着一旦社會公衆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6、有借據證明屬於個人借款,爲什麼法院卻以涉嫌非法集資駁回起訴?

民間借貸新司解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錢就無法起訴了嗎?

不是的,要注意這種特殊情況:2015年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就是說你這個投資款借給甲了,借款的時候乙提供擔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資,那麼你可以起訴乙擔保責任歸還本金、利息等。

8、集資參與人已經拿到的利息、分紅等回報還追繳嗎?

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應當依法追繳。但是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紅等回報可予折抵本金。即使集資參與人是透過民事程序生效判決獲得的利息、分紅等回報,公安機關也有權追繳集資人用集資款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這就如同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集資人用集資款歸還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和回報,公安機關依法雖不能將集資參與人已獲得的本金(按合同無效處理,各自返還財產)追繳納入涉案財物,但有權對集資人用集資款已支付集資參與人的利息、分紅等回報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9、非法集資行爲的代理人,把集資的錢都交給公司,自己並沒有截留,也違法嗎?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爲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10、有正規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各種手續正規合法,卻進行非法集資,爲什麼行政部門會審批?

以合法的名義登記註冊,並符合審批條件,行政部門按照規章制度是必須給予發放相關證件。雖然企業具備了登記註冊條件,擁有營業執照,但並不代表其今後的所有行爲都是合法的。有些企業利用了老百姓對企業營業執照的模糊認識,來進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就是所爲的“掛羊頭賣狗肉”。他們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們給的高利誘惑,三思而行!

集資詐騙就是以非法佔有得行爲爲自己的目的,透過使用一系列的詐騙手段進行非法集資,然後騙走大量金額,而具體的錢能否被追回,各個案件情況不一樣,追贓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最後也是按一定的比例返回,追回的金額不能彌補損失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集資詐騙款能否追回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