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詐騙罪立案後投資人怎麼追回款項

非法集資詐騙罪立案後投資人怎麼追回款項

在複雜的社會中,非法集資詐騙案件時有發生,如果不慎落入非法集資詐騙圈套,非法集資的投資人應該儘快立案,請求公安機關破案。如果公安機關抓住犯罪分子,並查獲非法款項,受害人是可以申請追回款項的。非法集資詐騙罪立案後投資人怎麼追回款項?下文有關於這一問題的詳細回答,供大家參考。

雖然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應當獲得賠償均做了相應的規定。如《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上述規定均是原則性的規定,只是在原則上承認了被害人物質損害求償權。司法實踐中,侵財類案件被害人要想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則往往面臨着諸多困境。

一、如何追回被集資詐騙的錢

非法集資屬公安機關管轄,抓緊報案,請公安機關最大限度追回被騙錢款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着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讀完上文,大家心中應該有了答案。投資人如果想要追回詐騙款項,需要向法院起訴非法集資詐騙罪的嫌疑人,法院會依照“追繳退賠”的原則處理嫌疑人違法獲得的財物。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365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