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徵?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爲,即具有社會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爲,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毒品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爲,即具有應受處罰性。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跟毒品相關的這些違法犯罪活動中,只有吸毒不構成刑事犯罪,以販養吸的要按照販毒罪定罪,以販毒罪定罪不是因爲嫌疑人販賣毒品的數量較大,販賣少量毒品也構成了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