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 犯了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了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了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別

(1)對於僞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爲應如何認定?這裏涉及僞造者與持有者,僞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僞造行爲的自然延伸。在僞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爲僞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僞造行爲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爲已經構成數罪,即僞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並罰;有的雖然也認爲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

(2) 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兩個獨立的行爲,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爲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爲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別在於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有的同志認爲,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的不同。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具體處罰標準,涉及到上述違法行爲的處理,還需要由法院對持有、使用假幣的違法行爲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不同的數額所能定罪的情節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