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責任?

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責任?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爲。那麼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對家庭成員的虐待是指以作爲或不作爲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爲。這種行爲可以表現爲作爲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現爲不作爲的形式,如在得病時不予醫治。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爲。遺棄一般表現爲不作爲的方式,依法應爲而不爲。

爲了預防和減少虐待、遺棄行爲的發生,首先要加強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破除家長制封建殘餘的影響;其次,對於實施虐待和遺棄行爲的人,要進行嚴肅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最後,對虐待、遺棄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該法又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說的“扶養”,應作廣義理解,包括扶養、撫養、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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