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中虐待罪應負的責任

虐待罪的定罪標準是怎樣的?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罪應該負什麼法律責任?小編爲大家整理了虐待罪的相關法律知識,請閱讀下文了解。

家庭暴力中虐待罪應負的責任

依照刑法第260條的規定,虐待罪的刑事責任分兩種情況:

1.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這種一般的虐待罪之所以告訴才處理,主要是因爲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親

屬或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於同一家庭,而且被害人在經濟上往往得依靠行爲人;在這種情況下,透過其他方法使行爲人停止虐待行爲,會收到較好的效果。只有當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提出告訴時,司法機關才處理。但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或無能力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其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2.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所謂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經常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自傷,造成死亡或重傷。

相關法律知識:虐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爲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是最初的家庭關係,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係,則就成爲家庭關係,它實質既爲因收養關係而發生在家庭關係,也爲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係。

2、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繫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繫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着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裏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係、血親關係,又區別於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着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只有基於上述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爲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爲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爲。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爲。這種行爲,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爲,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爲,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爲。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爲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爲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爲虐待行爲。

3、虐待行爲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爲,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爲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或者扶養關係。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佔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