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傷害行爲。
(2)達到一定的程度。
(3)當事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
(4)家庭暴力作爲家庭領域的一種社會現象,應是發生在夫妻之間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之中。這就決定了家庭暴力的行爲主體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係,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