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標準是什麼?

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標準是什麼?

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標準是什麼?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員間的精神侵害也納入到了家庭暴力的範疇。

家庭暴力不僅只侷限於夫妻、子女等親屬之間,“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也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也就是說,同居關係等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實施暴力,也被視同家暴。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民法典》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 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民法典》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家庭暴力這種現象越來越多,受傷害的大多數是女性、兒童等,當家庭暴力發生時,應採取正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