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爲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以致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下面,本站小編將和大家分享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對實施家庭暴力觸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等。

在《婚姻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值得注意的是,當受害人不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訴時,公安機關“應當”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於被害人或人民羣衆、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這自然加強了對家庭犯罪,尤其是對重婚罪的打擊力度。但對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操作。

目前,我國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散見於不同的單行法和司法解釋中,可操作性差。雖然已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28個地市相繼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或規定,但很不統一、不規範。爲了準確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法律特徵,預防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制裁家庭暴力行爲,筆者認爲我國應儘快制定一部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案,爲維護社會穩定起到法律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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